代开发票是否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
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不需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备注栏上加盖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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