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垫款,凭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颁发的加盖“已报审”《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偿还手续。属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外汇垫款则应在外汇局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后再核准并上报总局。
⑵对于具有国际结算资格的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8月31日以前已经开立或者已经承兑的信用证,可按照规定办理对外支付或兑付;境内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外汇局批准,1998年9月1日后境内任何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开立或承兑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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