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⑴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⑶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⑷《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⑸结汇登记备案表;
⑹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外汇局对审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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