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投保人王某将私有的一辆夏利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应缴保费3710元。当经办人出具保险单并向王某收取保费时,王称钱未带够,先付2000元,剩余部分下午送来。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王某将保险单带走。 当天下午王某未履约前来补交保险费。经办人多次催收,王某一直借故拖欠。直至次年7月,王某的车辆不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1000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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