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5)

层次:本专通用所属学校:中央电大 科目:民法学(2) 2015-03-23 10:44:15

八、案例分析

(一)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丁转继承。

(2)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二)某养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三)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 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丁转继承。

(2)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头,于7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甲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3.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问:

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3)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7)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04年3月1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说明,该矿隶属该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同年9月,陈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仿造王某签字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为刘某,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其他岗位”。2004年9月26日,该市地质矿产局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并换发采矿许可证。请问: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主体是被许可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变更。  (3)应承担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承担责任。

  (8)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哪类许可?

  199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于1998年7月2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陈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陈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去外地求医求诊。

  2000年9月陈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月6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县卫生局依据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调查认为陈某曾两次因肺结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9月17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请问:

  (1)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如何规定?

  (3)如果陈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款: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许可。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应该依据该省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许可。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撤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法规是不能再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5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不需要。因为本案中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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