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类: 小类: 2019-12-19 15:16:22 个人所得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题目: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题目解析: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第四章大病医疗中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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