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习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什么的意

题目:【习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什么的意
标准答案:
...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选举人大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各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选举人有哪些权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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