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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