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减资决议是否有效?作为承办本案的法官,你将怎样判决?
正确答案:
根据公司章程,张某有25个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做出决议。甲公司另3名股东的表决权之和不及总表决权的2/3,所以,所谓的减资决议是无效的。
承办该案的法官应该判决3名原告败诉。
版权声明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
上一篇 : 膈下肋骨前后位摄影时,采取的呼吸方式为()
下一篇 :髂前上棘为髂骨前上方的骨性突起,大约平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