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约定2007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结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9年3月6日。乙银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约定2007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结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9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9年12月2日
B、2011年12月2日
C、2311年3月6日
D、2013年3月6日
正确答案:C
由于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债务,因此两年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从最后一次催收开始起算,根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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