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北广公司与南通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北广公司按南通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设备租赁给南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6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8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
2005年10月,北广公司与南通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北广公司按南通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设备租赁给南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6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8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南通公司所有。为了保证南通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A公司所属的B分公司在征得A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北广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南通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B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5年12月,北广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南通公司使用;南通公司依约开始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 2007年3月,北广公司获悉:南通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北广公司随即与南通公司协商,并达到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南通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作低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北广公司与南通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南通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北广公司收存。 2008年7月,南通公司停止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经北广公司多次催告,南通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北广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南通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北广公司在南通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南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北广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B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北广公司对南通公司的厂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5)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1)北广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北广公司在2007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8年7月南通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南通公司停止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经北广公司多次催告,南通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B分公司未取得A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B分公司与北广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北广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南通公司以厂房向北广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 (5)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南通公司未向北广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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