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原材料,8月6日向开户银行申请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是乙企业,以丙银行为代理付款银行。8月22日乙企业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9月13日,丁企业向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24-08-24 12:25:1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07年8月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原材料,8月6日向开户银行申请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是乙企业,以丙银行为代理付款银行。8月22日乙企业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9月13日,丁企业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拒绝受理;丙银行拒绝受理后,丁企业向乙企业行使追索权,被乙企业拒绝。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拒绝受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丙银行拒绝受理后,丁企业向乙企业行使追索权,被乙企业拒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丁企业如何实现自身的权益。

【答案】

(1)丙银行拒绝受理合法,《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乙企业拒绝合法,<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丁企业可以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提供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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