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华夏贸易公司与该市江津公司于2000年二月签订合同,由华夏公司向江津公司提供食用油、面粉等产品,货款总计300万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年6月,华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津公司发货,10日后,江津公司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司法考试考试 2024-11-30 10:13:20 司法考试考试

A市华夏贸易公司与该市江津公司于2000年二月签订合同,由华夏公司向江津公司提供食用油、面粉等产品,货款总计300万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年6月,华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津公司发货,10日后,江津公司收到货物,但无故拒绝交付货款。华夏公司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津公司交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于2001年3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江津公司应当在判决作出之日起 15日内支付华夏公司货款300万元,并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江津公司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对上题粮食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其异议的理由成立。此时人民法院应当( )

A、裁定中止执行

B、解除对货物的扣押

C、如果已经将货物拍卖则予以撤销

D、将货物交还粮食公司

【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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