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招警考试 2024-08-08 09:45:42 招警考试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答案】

性质: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 职权: (1)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人事任免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3)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就国家的重大事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全国人大享有下列方面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4)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生活行使最高监督权。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 (5)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很难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所以,宪法不能列举穷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一概括性条款能为人大处理一些新问题提供宪法依据,也表明了全国人大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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