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由A、B、c 3位股东共同出资,于2006年5月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约定为:3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分别为,A以80万元货币出资,首期缴纳30万元,其余的5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由A、B、c 3位股东共同出资,于2006年5月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约定为:3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分别为,A以80万元货币出资,首期缴纳30万元,其余的50万元至2007年底之前缴纳;B以价值160万元的设备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前10日内运至公司安装调试;C以60万元货币及价值40万元的商标权出资,货币出资至2006年底前缴纳,商标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每年由股东会根据股东的出资及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决定。股东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成立后,发现B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100万元。 大学教授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利用甲公司提供的资金等物质帮助,在课余时间为甲公司发明自来水节水型开关。双方约定刘某为该节水开关的发明人,甲公司在刘某完成该发明后一次支付刘某酬金10万元。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终于完成该发明,并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刘某支付了酬金。刘某接收未提出任何异议。 后来,刘某又与A公司就同样的发明接收委托,订立委托开发合同。在刘某与甲公司联络的过程中,被A公司发现,于是,A公司提出撤销该发明委托开发合同。 甲公司获此发明后,即向专利部f1申请发明专利,刘某得知后提出异议。刘某认为该发明属于委托开发研究完成的成果,双方对该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研究开发人,其本人就该发明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请求专利局驳回甲公司的申请。甲公司则辩称,刘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最终专利局认定,刘某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甲公司,并依法定程序授予甲公司专利权。 甲公司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后,与乙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约定除甲公司继续实施该专利外,仅许可乙公司有权实施该专利。之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双方共同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 丁公司在甲公司申请该发明专利之前,已经从国外公开出版物上了解到该节水发明,经试制成功,批量生产并用于本单位的自来水设备上。丁公司得知甲公司获得该发明专利权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请求宣告甲公司的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甲公司反驳称,首先,对国外出版物上发表了该发明,本公司并不知晓,本公司是委托刘某完成的该发明;其次,丁公司虽然已经使用,但仅限于本单位,并未公开使用,因此该发明没有丧失新颖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是否有效?B应就其出资行为如何向甲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责任? (2)双方约定刘某为该发明的发明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3)A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4)甲公司与刘某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说法哪个正确?请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何种方式?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实施该专利吗?乙公司能否继续实施该专利?请说明理由。 (6)甲公司取得的该发明专利是否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宣告该专利无效,甲公司应当如何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1)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出资的约定符合规定。第一,3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合法。《公 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第二,出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间自成立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第三,有关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首期缴纳出资比例超过67%,高于《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另外,货币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40%,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要求。 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有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和股东会表决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 B应就其出资行为承担的责任有:第一,承担补缴义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第二,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A和C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刘某为该发明的发明人是正确的。因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刘某是该发明的完成人,是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A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因为刘某采取欺诈手段,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A公司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甲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刘某既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执行甲公司交付的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甲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凶此,刘某的发明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属于排他实施许可。 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实施该专利。有关合同法律制度 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公司能够继续实施该专利。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6)甲公司取得的该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关于授予专利条件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采用世界性的标准,而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因甲公司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了,所以丧失新颖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据此,甲公司本着公平原则,应当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 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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