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容教授2008年取得如下收入: (1)每月工资收入38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6000元; (3)为其他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一次性取得报酬22000元 (4)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月租金收入为
某大学容教授2008年取得如下收入: (1)每月工资收入38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6000元; (3)为其他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一次性取得报酬22000元 (4)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全年24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286元; (6)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40000元,在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0元,已经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000元和18000元。 已知: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所得适用税率均为20%。 要求: 计算李某2008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1600)×15%-125]×2+[(3800-2000)×10%-25]×10=410+1550=1960(元) (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1-30%)=672(元) (3)技术咨询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0×(1-20%)×20%=3520(元) (4)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12=1440(元) (5)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在A国的讲学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因此应补缴税款:7600-7000=600(元) 在B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应纳税额=70000×(1-20%)×20%=11200(元),无需补缴税款。 (7)容某200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960+672+3520+1440+600=8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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