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9年10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
某公司2009年10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2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 问题: 对甲、乙、丙三名员工,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答案】1.甲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为15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 x3=79200(元),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因在79200元以内,免纳个人所得税。 2.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0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 X 12×3=79200(元), 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90000—79200=10800(元) 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 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0元费用扣除额,不纳个人所得税。 3•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20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7E), 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 月工资收入:40800÷12=3400(元)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一25]×12=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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