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恒美照像馆(系本案原告)在1985年1月至1986年6月间,把带有他人注册的照相卷商标标识的彩色废旧盒13300个,以每个2角至3角的 价钱出卖给珠江电影制片厂附属服务公司等几个单位,合计得款37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事业单位考试 2024-09-10 22:55:40 事业单位考试

某市恒美照像馆(系本案原告)在1985年1月至1986年6月间,把带有他人注册的照相卷商标标识的彩色废旧盒13300个,以每个2角至3角的 价钱出卖给珠江电影制片厂附属服务公司等几个单位,合计得款3761元。某市东山IXI商局(系本案被告)以恒美照相馆擅自出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 购买单位假冒商标提供了方便条件为由,根据《商标法》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 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的联合发文(经生[1985]440号)作出处理决定:(一)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二)罚款700元。恒美照相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经生[1985]440号文规定:擅自出卖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的单位或个人,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其余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商标法》修改前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只处以罚款。 问:东山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应以什么为审理依据?

【答案】

东山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经生[1985]440号文件,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 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内的职权范围内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制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超出法律的 范围,或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是违法的,无效的。《商标法》是权力机关制定的 法律,效力高于经生[1985]440号文件。显然,经生[1985]440号文件与商标 法相抵触,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行政规章没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不能成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东山区工商局将与《商标法》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与《商标法》一同适用,当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以《商标法》为审理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参照"规章的含义是反映法院对规章有选择适用权,"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 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规章,法院只能不予参照,而无权宣布其无效给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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