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试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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