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2008年1月1日承包了某市区的一家集体所有制招待所,承包期限两年,根据协议在承包期间不变更招待所原有的经济性质,相应的税费在承包期内由王某负责缴纳,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年终经营成果归王某所
王某自2008年1月1日承包了某市区的一家集体所有制招待所,承包期限两年,根据协议在承包期间不变更招待所原有的经济性质,相应的税费在承包期内由王某负责缴纳,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年终经营成果归王某所有。 2009年1月底,王某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招待所有关纳税资料,账面记录显示:2008年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缴纳110000元,期间费用合计700000元,计算结果为2008年发生亏损10000元。经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下列问题 (1)上报的全年营业收入中,少记了营业收入300000元和出租仓库取得的租金100000元。 (2)在费用中共计列支工资费用300000元(其中包括王某每月工资2500元),当年实际支付职工工会经费7000元、职工福利费5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000元。 (3)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000元均全部在期间费用中列支。 (4)2008年3月份为其管理部门购入电脑6台,成本60000元,当月安装投入使用,企业将其成本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按税法规定电脑使用期限5年,残值率5%) (5)2008年12月份发生火灾,损失一批库存原材料,其账面金额为100000元,同时被消防部门罚款10000元,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款80000元。以上事项未在账面上反映。 (6)另外,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08年取得股息50000元。可能用到的税率: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请根据上述资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1)计算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与“三项经费”合计数 (2)计算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火灾损失合计数 (3)计算2008年招待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计算2008年王某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2008年王某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工资允许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经费扣除限额=300000×14%=42000(元),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50000元,所以只允许扣除42000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000×2%=6000(元),实际支付7000元,所以只允许扣除6000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000×2.5%=7500(元),实际支付7000元,所以允许按7000元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和三项经费合计为:300000+42000+6000+7000=355000(元),实际支付300000+50000+7000+7000=364000(元),调增9000元 (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60000元,60000×60%=36000(元);营业收入总额为2000000+300000+100000=24000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400000×0.5%=12000(元),所以只允许扣除12000元,需调增60000-12000=48000(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400000×15%=360000(元)>实际发生数250000(元),所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火灾中损失的原材料,按账面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扣除获得的保险赔款后的净额在税前扣除,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100000+100000×17%-80000=37000(元) 被消防部门处罚的10000元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当年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火灾损失合计=12000+250000+37000=299000(元) (3)将购置电脑的费用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电脑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当年可扣除折旧为:60000×(1-5%)/(5×12)×9=8550(元),所以管理费用调减60000-8550=51450(元) 招待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000+100000-(300000+100000)×5%×(1+7%+3%)+9000+51450+48000-37000=43945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39450×25%=109862.5(元) (4)2008年招待所的税后会计利润=2000000+400000-400000×5%×(1+7%+3%)-1200000-110000-(700000-51450)-37000-10000-109862.5=262587.5(元) 根据承包协议,王某得到的承包收入为262587.5-200000=62587.5(元) 王某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与承包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可以扣除固定费用。从2008年3月1日起,每月扣除费用从1600元调整为2000元 2008年王某可以扣除的费用=1600×2+2000×10=23200(元) 王某当年承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2587.5+2500×12-23200=69387.5(元) (5)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所得,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与承包经营所得合并计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王某承包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9387.5×35%-6750=17535.63(元) 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20%=5000(元) 2008年王某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535.63+5000=2253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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