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彪公司于2007年5月8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兴盛公司,金额为80 000元.而振彪公司当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30 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对振彪公司处以2 500元(50000×5%)的罚款,兴盛公司要
振彪公司于2007年5月8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兴盛公司,金额为80 000元.而振彪公司当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30 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对振彪公司处以2 500元(50000×5%)的罚款,兴盛公司要求振彪公司支付l 500元(50 000×3%)的赔偿金。 (1)针对本题说明《票据法》签发支票的相关规定。 (2)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对振彪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处罚? (3)指出兴盛公司要求振彪公司支付赔偿金的金额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是多少元?
【答案】(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也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中国人民银行对振彪公司的处罚不正确。开户银行应将空头支票退还给振彪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2 500元(50 000 x 5%)的罚款。 (3)兴盛公司要求振彪公司支付赔偿金的金额不正确。兴盛公司要求振彪公司支付赔偿金的金额应为l 000元(5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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