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马某、孙某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
张某、马某、孙某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马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孙某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公司依法于2011年3月1日成立,后经发现,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作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张某为了公司成立后货源充足,曾以自己的名义与B商贸批发公司订购了一批商品,该批货物已经运至A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并开始使用,但尚未支付价款.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付款,认为商品已经运至A公司的仓库,应该由设立后的A有限责任公司付款。A公司主张合同是张某订立的,与公司无关,拒绝付款。 A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于2012年2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上经全体股东表决权的70.66%通过,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同年2月18日通知了甲、乙、丙、丁四位债权人,并于2月25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3月16日甲、乙、丙三位债权人均向A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A公司按照规定向甲、乙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向丙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4月11日丁债权人也向A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A公司对丁债权人既未清偿债务,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2012年5月8日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有关的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如果B公司起诉A公司,A公司不向B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5)A公司股东会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A公司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A公司对甲、乙、丙、丁债权人的要求所作的反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题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1分)。(2013年教材P157) ②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是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股东以现金出资30万元,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0%,是符合规定的(1分)。(2013年教材P141) 2)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1分)(2013年教材P160) 3)该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股东实缴的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题该公司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也是符合规定的(1分)。(2013年教材P173) 4)A公司的理由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1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1分)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某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最后的合同权利由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享有,此时应由设立后的A有限责任公司付款,A公司的理由是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1分)(2013年教材P146) 5)A公司股东会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符合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题中A公司在作此项表决时,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同意了,所以这是符合规定的(1分)。(2013年教材P160) 6)A公司通知债权人的时间是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题中A公司于2月25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这是符合规定的。(1分)(2013年教材P175) 7)A公司对甲、乙、丙、丁债权人的要求所作的反应是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公司对甲、乙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向丙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是符合规定的。由于丁债权人向A公司提出的要求已超过了30日的期限,因此A公司对丁债权人既未清偿债务,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样是符合规定的。(1分)
版权声明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