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出于良知,将老板的儿子放回,则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过程,则是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而所谓犯罪完成,也即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成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状态。对于绑架罪而言,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完成就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故在杨某实施绑架行为后,其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构成既遂,在此之后是不可能发生犯罪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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