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为北京市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11年8月与天津市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备
A厂为北京市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11年8月与天津市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预收定金21万元;另外A厂还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唐山市D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15万元,预收定金3万元。同时,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廊坊市C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预付定金0.8万元。A、B、C分别是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A厂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转作设备价款和安装费;A厂原预付给C施工队定金也抵顶应付的安装款,上述工程均于当月完工并结清剩余款项。 要求: 1.A厂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纳税税额。 2.A厂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发生地点。
【答案】1.①A厂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根据税法规定,对于销售的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所以A厂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的合同,应该是对于100万元的设备计算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00/(1+17%)×17%=14.53(万元)。②对于安装费用5万元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应纳税额:5×3%=0.15(万元)。③A厂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5台,属于单纯的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由于设备价款没有并入安装产值中,所以仅对于安装劳务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又由于A厂将部分劳务分包给C施工队,对于分包费用可以在A厂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所以,A厂应该按照扣除分包给C施工给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15-4)×3%=0.33(万元)。 2.①A厂销售自产货物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应该以发出货物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②A厂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地点在其机构所在地,即北京市。③从事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④从事建筑业的纳税地点在建筑劳务的发生地,即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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