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甲按期供货后,乙于4月6日向甲出具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期限为5个月。甲取得票据后不慎被丙盗窃,丙将票面金额改为4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甲将票据背书转让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甲按期供货后,乙于4月6日向甲出具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期限为5个月。甲取得票据后不慎被丙盗窃,丙将票面金额改为4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甲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的字样,盗盖甲公司公章;之后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到期向付款人乙提示承兑,付款人乙以甲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戊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丁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丁以追索金额4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丙认为背书时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甲以该票据被丙变造且又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付款人的乙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丁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丙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5)若丙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甲未接到追索通知,甲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1)付款人乙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甲、乙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甲取得票据时已按期供货,即已支付了对价。 (2)丁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戊向丁发出追索金额42万元合法。 (3)丙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丙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甲的名义背书并偷盖甲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丙承担的责任包括:①丁、戊属于丙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丙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丙同时对甲负有全部票据金额1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5)甲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甲向戊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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