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从乙银行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从乙银行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 顺序。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2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 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A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在本题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并未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2)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作为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3)①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②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乙公司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①股权质押合同于2012年4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②丁公司的质权于2012年4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①A公司向美国的某商业银行借款的程序和数额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在本题中,A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借款数额(680万美元)并未超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700万美元)。②A公司取得680万美元的境外借款后,可以结汇。 (6)B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7)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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