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甲公司拟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合营协议主要内容有: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成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300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2024-08-27 09:12:04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境外甲公司拟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合营协议主要内容有: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成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300万美元; (2)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 (4)合营企业盈利满3年时,将合营企业变更为合作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5年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应向外方支付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 请指出报送商务部的合营协议中的不合法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向商务部报送的合营协议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1)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案中,投资总额拟定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却只有400万美元。 (2)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数额、时间不合法。根据规定,新设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有关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本案中,外方投资者提出的中方应向外方支付15万元的残值补偿违背了“无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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