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商标权和专利权
甲、乙、丙、丁四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共作价1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出资80万元。 (2)丁的出资分期缴纳,第一期出资额50万元,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清。 (3)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无偿使用。 (4)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当事人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全体股东平均分配。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要点(1)中,投资人有关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要点(2)中,丁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要点(3)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要点(4)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投资协议有关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1)现金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仅有80万元现金出资,小于注册资本的30%(120万元)。 (2)丁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要点(3)所述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要点(3)所述内容属于允许抽逃出资。 (4)要点(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5)投资协议有关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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