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酿造公司,2013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其他收入225万元,投资收益15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683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680万
某白酒酿造公司,2013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其他收入225万元,投资收益15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683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680万元。已按规定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70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 (2)2013年4月20日购进-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次扣除。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5%;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合计80万元,其中:自行向贫困山区直接捐款30万元,税收罚款支出12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各个业务的应税所得的调整额;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1)①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所得,应调减应税所得15万; ②该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能-次作为费用扣除,需要按规定通过折旧在税前扣除; 本期税前可以扣除的折旧=90×(1—5%)÷10×8÷12=5.7(万元) 应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90-5.7=84.30(万元) ③受赠小汽车要并入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调整增加应税所得58.5万元。 ④直接向灾区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行政罚款也不得税前扣除; 应调整增加应税所得=30+12=42(万元) ⑤合计调整应税所得=-15+84.30+58.50+42=169.8(万元) (2)应税所得=680+169.8=849.80(万元) 应补缴纳企业所得税=849.80×25%-170=4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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