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货物已经发出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货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 (3)购进机械设备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4)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1.2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6)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损失为35万元。 2009年3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9%的消费税税率):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02-[3.4+10.2+(20+5+3)×7%+1.2+2×7%-35×17%]=91.05(万元)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600×9%=5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况,指出该企业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 (2)2009年3月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 (3)2009年3月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 (4)假定该企业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故意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5)如果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1)该企业的做法有以下错误之处: ①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由于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 ②购进原材料的保险费用、装卸费用不能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③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中的运输费用部分不能按17%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当期应纳增值税=(450×17%+102)-[3.4+10.2+20×7%+1.2+2×7%-(35-2.79)×17%-2.79÷(1-7%)×7%]=167.85(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167.85-91.05=76.80(万元) (3)当期应纳消费税=(450+600)×9%=94.50(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94.50-54=40.50(万元) (4)少申报缴纳的税款=76.80+40.50=117.30(万元)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167.85+94.50=262.35(万元) 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44.71% [(117.30÷262.35)×100%] 该企业2009年3月故意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由于该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金额为117.30万元,但占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比例为44.71%,其行为构成了偷税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教材P285) (5)如果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版权声明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