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光华公司于2005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光华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
某市光华公司于2005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光华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①将2002年度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销毁。②有两张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票物不符。税务机关在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时,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经税务机关核实,光华公司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手段,共计少缴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根据以上情况,市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30万元外,还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丢失发票的补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销毁发票存根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光华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光华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1)光华公司于3月10日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发票遗失书面报告这一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2)光华公司销毁发票存根联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002年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到2007年。 (3)光华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光华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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