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机生产企业,2010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15720万元; (2)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 (3)全年可扣除的销售成本104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730.75万元; (4)管理
某手机生产企业,2010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15720万元; (2)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 (3)全年可扣除的销售成本104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730.75万元; (4)管理费用152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技术开发费280万元; (5)销售费用93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6)财务费用600万元; (7)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直接向某学校捐赠4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2)计算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 (3)计算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4)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1)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15720×5‰=78.6(万元)<140×60%=84(万元),准予扣除78.6万元。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1520-140+78.6=1458.6(万元) (2)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15720×15%=2358(万元),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930(万元) (3)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企业直接向某学校捐赠4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15720+18-10410-1730.75-1520-930-600-100=447.25(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447.25×12%=53.67(万元),因此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3.67万元。 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53.67(万元) (4)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技术开发费280万元可加计扣除50%。 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5720-10410-1730.75-1458.6-930-600-53.67-280×50%=396.98(万元) (5)该企业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396.98×25%=9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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