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5年2月,由五位股东各出资20%组成。2007年4月,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进行改制,其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为 (1)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向公司转增注册资本 (2)吸收合并另一公司 (3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注册会计师考试 2024-08-06 08:38:24 注册会计师考试

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5年2月,由五位股东各出资20%组成。2007年4月,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进行改制,其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为 (1)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向公司转增注册资本 (2)吸收合并另一公司 (3)在实现增资与合并之后,该公司将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5日通知全体股东于5月20日召开股东会,五位股东均按期出席会议,对于董事会提交会议讨论的方案,除一位股东投反对票外,其余股东均表示同意。随后公司董事会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2009年10月15日,上述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为13名,本次会议有董事ABCDE.F、 G、 H八人出席,其余董事5名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8名董事除B.C表示反对以外,一致同意了发行方案。 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 (1)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33%。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 (4)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有关部门在审查该公司的发行方案时,发现该公司的现任监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有关部门还查明,该公司2010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正在进行的某重大诉讼事件作出了虚假陈述。该信息于2010年8月8日获得更正。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2007年5月20日股东会通过董事会提交的改制方案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该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应当为多少? (2)该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是否有效?为什么?讨论的发行方案是否通过?为什么? (3)根据本题条件中股份公司经营情况所提示的内容,该公司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为什么? (4)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为什么? (5)某投资者受该虚假陈述影响在2010年7月买入该公司股票,所受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应当由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该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1)股东会通过董事会的方案是正确的。①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董事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 ②法律规定,对于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改制等,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公司股东会就上述事项的表决已经达到80%。法律规定,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留存的部分不能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2)该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是有效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召开是有效的。该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讨论的发行方案没有通过。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出席,但表决时B.C董事表示反对,那就只有六名董事同意,没有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所以发行方案没有通过。 (3)该公司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法律规定,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①该投资者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除外情况的即可获得赔偿。 ②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其它直接责任人,也应根据他们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该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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