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问题:这样处理合理吗?
【答案】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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