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甲酒厂委托乙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10吨(乙酒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不含税),取得乙酒厂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甲酒厂委托乙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10吨(乙酒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不含税),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20000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2009年8月购进自用),取得价款208000元(含税)。 (3)2月份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9300元)。 已知:①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②损失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案】(1)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0+20000+0.5×10×2000)÷(1-20%)×20%+0.5×10×2000=30000(元) (2)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208000÷(1+4%)×4%×50%=4000(元)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甲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000-9300)×17%+9300÷(1-7%)×7%=5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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