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其原任职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而成为一名自由职业者。2008年8月份,该个人取得以下所得: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80000元,当地上年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取
李某因其原任职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而成为一名自由职业者。2008年8月份,该个人取得以下所得: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80000元,当地上年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取得失业保险金500元。 (2)转让所持有的原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分给该个人以股份形式拥有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转让所得30000元;该个人转让时共支付有关费用2000元。 (3)将其所持有的一项专利的使用权分别转让给甲和乙两个厂商,分别取得转让收入4000元和6000元。 (4)为B公司进行营销筹划,取得不含税报酬35000元,该公司为其代付个人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取得安置费收入、失业保险金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量化资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专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B公司应代付个人所得税。
【答案】(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转让量化资产股份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0%=5600(元)。 (3)转让专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因分别转让给不同厂商,所以应按两次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20%+6000×(1-20%)×20%=1600(元)。 (4)B公司应负担个人所得税 =[(35000-2000)×(1-20%)]÷76%×30%-2000=842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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