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末,设在经济特区的一外商投资,全年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65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5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财务
2008年末,设在经济特区的一外商投资,全年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65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5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万元,并按所得税税率15%计算应纳所得税0.3万元。 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进行审计,核实有关账簿内容如下: (1)管理费用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万元,2008年12月新购置的一辆小汽车14万元; (2)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尚未交付使用的融资租赁设备发生的利息6万元;逾期还贷,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利息5万元; (3)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损失20万元; (4)本年实际收到税务机关先征后退的增值税10万元,未计入补贴收入账户; (5)本年接受价值20万元的捐赠设备一台,未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当年提取折旧1万元。 要求:请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出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出现的错误,并重新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1.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3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A种烟丝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供货方代垫运费1000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取得运费发票注明的运费600元,建设基金200元,保管费100元,装卸费100元;A种烟丝本月有一半被生产甲卷烟所耗用; (2)购进B种烟丝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6800元,款项已付,材料已入库; (3)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款项已付,支付安装费30000元,设备已投入使用; (4)接受某公司投资转人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5)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 (6)上月购入的A种烟丝因火灾损失30000元,等待处理; (7)销售甲种卷烟6箱,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款25500元; (8)以自产乙种卷烟2箱,每箱10000元(成本价)赠送友好单位; (9)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烟叶,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100000元,已实际支付价外补贴; (10)将收购的烟叶100000元发往某县城的丙企业,委托丙企业加工烟丝,支付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11)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价款360000元,增值税61200元。(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期外购烟叶应支付的烟叶税; (2)本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5)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6)本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 (7)本期应纳消费税; (8)本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度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和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260万元。经当地税务机构确定,除利息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写字楼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率为5%)。 要求:根据资料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1)销售写字楼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 (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可扣除的税费和附加扣除费;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度销售写字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08年末,设在经济特区的一外商投资,全年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65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5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万元,并按所得税税率15%计算应纳所得税0.3万元。 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进行审计,核实有关账簿内容如下: (1)管理费用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万元,2008年12月新购置的一辆小汽车14万元; (2)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尚未交付使用的融资租赁设备发生的利息6万元;逾期还贷,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利息5万元; (3)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损失20万元; (4)本年实际收到税务机关先征后退的增值税10万元,未计入补贴收入账户; (5)本年接受价值20万元的捐赠设备一台,未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当年提取折旧1万元。 要求:请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出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出现的错误,并重新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答案】(1)支付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计税标准应予调整。 8—8×60%=3.2(万元) 8×60%<(800+200)×5‰=5(万元) (2)新购置的小汽车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3)尚未交付使用的融资租赁设备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4)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5)本年实际收到税务机关先征后退的增值税,应并人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6)接受价值20万元的捐赠设备一台,应计入固定资产账户纩税,当年提取折旧1万元允许扣除。 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372+14+6+20+10+20=75.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5.2×18%=13.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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