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2)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
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2)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相关费用50万元。 (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应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和附加; (3)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其他扣除项目金额; (4)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案】(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应缴纳印花税=4000×0.5‰+600×0.5‰=2.30(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4000×5%×(1+7%+3%)=220(万元) (3)准予扣除地价款=600+50=650(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200+100+750+150+60=1260(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650+1260)×10%=191(万元) 准予扣除“其他扣除项目金额”=(650+1260)×20%=382(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50+1260+191+382=2483(万元) (4)收入总额=400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合计=220+2483=2703(万元) 增值额=4000-2703=1297(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1297÷2703×100%=47.98%,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297×30%=38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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