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以管理费用形式支付给母公司费用30万元; (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5)投资收益中含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分回的68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错50%=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 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增额=(100—72)+6=34(万元) “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75=2.25(万元)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纳税。调减68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30—20+34+2+2.25-68=580.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80.25×25%=145.06(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60=15(万元) (3)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145.06+15—100=60.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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