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梁某通过他人介绍,向乙县李某借款2 万元,当时梁某给李某写了一张欠条,并答应一年后归还。到了约定还款日期,李某去找梁某,梁某说自己做生意赔了钱,现在无法还钱。3 个多月后,有一天梁某到乙县去办事,
甲县梁某通过他人介绍,向乙县李某借款2 万元,当时梁某给李某写了一张欠条,并答应一年后归还。到了约定还款日期,李某去找梁某,梁某说自己做生意赔了钱,现在无法还钱。3 个多月后,有一天梁某到乙县去办事,李某知道 后私下找到在乙县某派出所工作的两名公安朋友,要他们帮忙找梁某还钱。于是李某带这两名当公安的朋友找到梁某,要求梁某还钱,梁某说没钱。第2天,当梁某准备返回甲县时,乙县某派出所的这两名公安人员赶来,向梁某宣布: 因为梁某欠李某2 万元钱不还,侵儿了他人财产权,决定给予梁某行政拘留15 天。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派出所的印章,宣布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梁某,梁某为自己申辩,但这两名公安人员根本不予理睬,也未告知当事人权利。 请问:(1)本案中该派出所对梁某不偿还借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在权限与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为什么?
【答案】(1)派出所以梁某不偿还借款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只有违反行政 法律规范,才能进行行政处罚。而本案中,梁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的是民事借贷关系。梁某不按期偿还李某的钱,是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李某可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能对此给予行政处罚。 (2)①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的行政处罚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其他行政处罚。而本案中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派出所印章,其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②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公安人员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也不告知当事人有复议与诉讼的权利,这些也都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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