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卷烟,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1)年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1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8万元,共计金额8万元;当年又购进已税烟丝5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
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卷烟,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1)年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1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8万元,共计金额8万元;当年又购进已税烟丝5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8万元,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购货金额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采购烟丝过程中共计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期末烟丝账面余额3万元;从国外进口卷烟8000条,支付买价2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万元、保险费用0.8万元。销售自产卷烟120标准箱给某大型商场,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销售自产卷烟8标准箱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 (3)当年卷烟销售成本共计为12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其中为境内对外投资借款利息支出10万,其他财务费用支出2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2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4万元)。 (5)销售费用100万元(含广告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费用15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被工商部门行政罚款6万元,向本厂困难职工直接捐赠4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 (8)接受捐赠收入180万元,当年境内投资收益为57.5万元(受资方所得税率为20%)、境外投资收益(税后)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0%)。 (9)2007年经税务机关审核的经营损失为17.18万元。 (10)当年12月购入安全生产设备一台,价税合计23.4万元。 (烟丝消费税税率30%,关税税率20%。上年超过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万元。境外所得采用抵免限额法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本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本年度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该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5)计算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及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8)计算该企业2008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1)关税=(200000+12000+8000)×20%=44000(元) 每条价格=[(200000+12000+8000+44000+8000÷250×150)÷(1-30%)]÷8000=48(元) 销项税额=51+23.4÷(1+17%)×17%=54.4(万元) 进项税额=6.8+2×7%+48×8000÷10000×17%=13.4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4.4-13.47=40.93(万元) (2)进口卷烟: 根据上面的计算进口的每条价格48元,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是30%;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48×8000×30%+8000÷250×150=120000(元)=12(万元) 销售卷烟的每条的销售额=300÷120÷250×10000=100(元)>50(元),销售的卷烟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是45%。 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 =300×45%+23.4÷(1+17%)×45%+128×0.015-(8+40-3)×30%=132.42(万元) (3)应纳城建税=(40.93+132.42)×7%=12.13(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0.93+132.42)×3%=5.2(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13+5.2=17.33(万元) (4)该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300+23.4÷(1+17%)=320(万元) (5)投资收益免税,则相关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调增1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320×0.5%=1.6(万元),小于4×60%=2.4(万元),准予扣除1.6万元,应调增2.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20×15%=48(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可以将上年超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至本年扣除18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8-2.4-10=5.6(万元) (6)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5+25+5-150×18.5%=7.25(万元) (7)会计利润总额=320+180+20+57.5-120-20-20-100-30-132.42-17.33=137.75(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137.75×12%=16.53(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只能扣除16.53万元。纳税调增20-16.53=3.47(万元) (8)该企业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137.75-57.5-5.6+7.25+6+4+3.47-17.18-20(境外投资收益)=58.19(万元) (9)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20/(1-20%)×20%=5(万元),抵免限额=20/(1-20%)×25%=6.25,因此境外已纳税部分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8.19+20/(1-20%)]×25%-5-23.4×10%=13.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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