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为某外资公司的高级职员,2008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0000元; (2)当年12月底,单位和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除支付当月工资外,另外一次支付李某补偿
中国公民李某为某外资公司的高级职员,2008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0000元; (2)当年12月底,单位和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除支付当月工资外,另外一次支付李某补偿金20万元(李某在该单位任职5年); (3)业余撰写中篇财经小说,在北京晚报上连载,3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和20000元; (4)参加某厂家有奖促销,中奖所得共计30000元 (5)购买某基金公司的基金,该基金公司投资方向为股票市场,年终分配上市公司的股息,该个人税前获利(股息)5.3万元; (6)8月企业为该个人支付商业保险金2000元; (7)将年初认购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益50000元; (8)当年1月至12月,李某和张某合作在业余时间推广宣传一项国外品牌产品,取得推广收入55000元,约定均分该笔收入; (该地上年平均工资3.8万元/年) (以元为单位,除题目明确的税种外,不考虑其他税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单位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2)李某全年工资薪金(不含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及行权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李某取得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4)李某参加促销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5)基金公司应代扣李某股息的个人所得税额; (6)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推广业务全部收入应纳营业税; (8)李某推广产品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1)(20-3×3.8)÷5=1.72(万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 应纳个人所得税=[(17200-2000)×20%-375]×5=13325(元) [提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李某2008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合计 =[(10000-1600)×20%-375]×2+[(10000-2000)×20%-375]×9+[(10000+2000-2000)×20%-375] =15260(元) (3)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0000+40000+20000)×(1-20%)×(1-30%)×20%=8960(元) (4)促销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个税=30000×20%=600(元) (5)基金公司应代扣李某股息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代扣个税=53000×20%×50%=5300(元) (6)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免征个税。 (7)推广业务全部收入应纳营业税: 推广产品,按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 推广业务全部收入应纳营业税=55000×5%=2750(元) (8)推广产品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分得收入=(55000-2750)÷2=26125(元) 个人所得额=26125×(1-20%)=20900(元) 李某推广收入应纳个税=20900×30%-2000=4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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