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
某煤炭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9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用原煤2500吨。 (5)销售天然气40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5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设备4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的总价款为240万元、增值税40.8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已知: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3元/吨,天然气8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50%。假设相关票据均已通过认证。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下列问题 (1)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 (2)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 (3)食堂用煤应纳资源税 (4)外销天然气应纳资源税 (5)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1)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280×3=840(万元) (2)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0÷50%×3=540(万元) (3)食堂用煤应纳资源税=0.25×3=0.75(万元) (4)外销天然气应纳资源税=(40000-5000)×8=280000(元)=28(万元) (5)销项税=22400×17%+15840×17%+(22400÷280×0.25)×17%+6660×13%=7370(万元) 进项税=1190+200×7%+40.8=1244.8(万元) 应纳增值税=7370-1244.8=61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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